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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委托人能不能管理资产

发布时间:2023-12-16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家族信托】的知识,可以直接联系我们家族信托作为一项集各类风险隔离、财产集中管理及财富传承等功能为一体的
家族信托委托人能不能管理资产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家族信托】的知识,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家族信托作为一项集各类风险隔离、财产集中管理及财富传承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法律架构,受到了国内高净值家庭的青睐。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新统计数据,截止2021年底,国内家族信托总规模为3494.81亿元,2022年1月份新增家族信托规模128.99亿元,截止2022年1月底,国内家族信托总规模为3623.8亿元。在家族信托业务开展及与同业交流中,会面临以下常见疑难实务问题,笔者不辞愚陋,结合家族信托理论和实务经验,提出一些个人看法,供同业讨论及监管顶层设计参考:

问题一: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能否变更?

根据《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且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根据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

由此可知,家族信托设立后,即使委托人死亡,家族信托仍然存续。同时,实务中为强化家族信托债务风险隔离功能,委托人除可依照《信托法》第20条、21条、22条、23条及51条规定,行使知情监督权、有条件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调整权、有条件的信托财产处分行为撤销权、有条件的受托人解任权及有条件的信托解除权之外,不得保留其他权利,避免因留权太多而被认定为“虚假信托”。因此,家族信托设立后,委托人的意愿已通过包含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受益人及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的信托方案体现,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全权管理,家族信托可以脱离委托人操控“自动续航”,即委托人已非家族信托存续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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