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避免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分割风险是家族信托的重要功能之一。原则上,在合法有效的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不再属于委托人
避免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分割风险是家族信托的重要功能之一。原则上,在合法有效的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不再属于委托人及(或)其配偶,在委托人离婚时,信托财产不会被分割。但实际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结婚前设立的家族信托
如果家族信托是委托人在结婚前设立的,毫无疑问,信托财产来源于委托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家族信托具有财产保护功能,除非委托人修改信托条款,否则在委托人结婚后,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会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因此,即使委托人离婚,也不存在信托财产被分割的风险。
离婚案件中的信托产品分割可以分为4类,具体如下:
1)婚前财产设立的家族信托,婚后产生信托收益,因为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所以这部分进入家族信托的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被分割,除非信托合同里约定了婚后产生的信托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一方隐瞒另一方,用夫妻财产设置信托理财,法庭调查环节会审查财产性质。假设是在离婚前近几年内,一方将财产大量转移到信托中的,法庭会认定该方具有欺诈嫌疑,会将该信托资产从其个人财产中剥离。
3)婚后用购买年金保险分红和生存金设立保险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投保进入信托的。因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所以委托人离婚,这份信托不涉及分割问题,继续按照信托合同执行收益分配事宜。除非信托合同里约定了离婚时信托及收益的处理问题,那么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