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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委托人(Settlor,即财产所有人)将信托财产(Trust Property)移转予受托人(Trustee),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信托可分为公益及私人两种,其主要分别在于受益人的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大众,而私人信托则为私人的利益而设。大部分的家族信托是私人信托,但是也有部分是公益信托如“李嘉诚基金会”。
通过家族信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家族信托基金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继承人分割财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
一、国外家族信托的起源
信托的起源可追溯到11 世纪的英国,当时人民因对宗教信仰的虔诚,非常热衷于在自己死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等宗教团体。但因此侵犯了封建诸侯的利益,13世纪英国颁布了“没收法”,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13 世纪中期英国教徒将其土地以转让为名而移交给社会上的某人,实际上却是委托该人为教会的利益而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信托在极大程度上是规避法律的产物。
实际上,家族信托的起源甚至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中规定,罗马的外来人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于是部分罗马人会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社会上可以信任的第三方来管理和运营,以此来保障自己妻儿的利益。而后,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信托的需求和市场也越来越庞大。从古至今,家族信托不断发展,一点点地结合各个国家的经济以及法律情况逐渐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家族信托产业。
二、国外家族信托的发展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信托制度,但实际上,在美国有关信托的立法比英国还要早。而美国的家族信托真正意义上实现是在美国的第二个镀金年代。在这繁荣的25年里,美国的法律不断发展和完善,越来越灵活,为家族信托在美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法律大环境,促进家族信托在美国运营和发展,也正是这繁荣的25年使家族信托在美国腾飞。此后,随着美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美国的家族信托行业蒸蒸日上,越来越多的富豪们选择利用家族信托的方式管理和经营家族资产。明治维新后期,日本开始引进信托制度,并且在原有信托制度的消化吸收基础上,对信托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创新发展。日本特别强调法律对于信托行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信托法》、《信托业法》、《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及《施行规则》、《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这些都推动了信托事业的发展,并且给了信托行业一定程度上的制约,促进信托业的规范。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家族信托应运而生。在日本,信托相关法律也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日本的信托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家族财富的延续和传承,这就是现代日本家族信托业的雏形。
而海外富豪正是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而实现财富保全与传承,洛克菲勒的后代不再是石油大王,梅隆的子孙也不再是钢铁巨子,但是他们正如保罗·福塞尔在他的书《格调》中提到那看不见的顶层,“在美国,洛克菲勒、杜邦、梅隆、福特、文德比尔特这样的家族悄无声息地控制着经济命脉,而外界对他们却毫无知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