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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信托中的资产投资也不例外。在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资产时,已不单纯的是投资策略问题,更多涉及到家族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受托人收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是否能袖手旁观漠视家族企业运营决策,安安稳稳地每年收取信托财产的管理费?如果家族企业投资失败,造成家族企业股权价值缩水,信托公司具有赔偿义务吗?
一、信托+底层公司结构下,公司投资失败责任谁来承担?
提到受托人投资失败,都绕不开英国信托历史上的一个案例——巴特利特与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纠纷案,该案确定了巴克莱原则,即受托人对于股权类信托资产,有责任确保他从下属公司的董事会那里收到有关其活动的足够信息,并使用该信息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受托人没尽到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一)巴克莱案引发的有关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思考
1930年,准男爵赫伯特·巴特利特创建了一个家族信托,任命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并将其家族经营公司99%的股份转让给该信托。
1961年,家族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要求家族企业董事会考虑上市。同时,也有银行部门经理向家族企业董事会建议,如果公司将业务分散到一个新的发展房地产项目,上市可能将更加成功。
董事会随后着手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一个成功并且获得了营利;另一个项目,是英国老贝利街重建项目,到1966年规划许可迟迟没有拿到,但是筹集的项目资金已经到位,产生了高额利息,一直到1973这个项目才彻底宣布失败,亏损已达到103万英镑。
1977年,巴特利特家族决定采取行动,五位子女统一了意见,决定终止信托,1978年,巴特利特信托解散,信托资产变卖合计449万英镑。同时,也决定起诉巴克莱银行信托公司,要求巴克莱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