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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族信托的组织构架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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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族信托的组织构架

你好,很高兴认识你,我是李杏老师的助理小涛······李杏老师是传承架构师,是慧博家族办公室创始人,过去6年帮助多位高净值客户朋友创建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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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对于“信托”一词并不陌生。但是,在大部分人的观念里,信托往往与“理财”或“投资产品”等联系在一起,以为“信托”就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发售、购买后用以保值增值目的的金融产品。

事实上,我国《信托法》开宗明义: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行为。

因此,信托首先是一种法律构架,通过这种构架,将委托人名下财产完整的所有权一分为三:名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其中,名义所有权归属受托人,处置权则通常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享有。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及民事信托中,委托人对处置权则通常会作保留。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则归属受益人。其中,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但通常不能全部归属委托人,否则,信托就失去了应有之义;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不是委托人,收益权可以部分归属委托人,也可以全部归属委托人。

基于受益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为他益信托、自益信托和混合受益信托。所谓“尊重委托人的意愿自由”,就是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委托人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其中*重要的就是委托人想把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赋予谁就赋予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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