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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认识你,我是李杏老师的助理小涛 · · · · ··李杏老师是传承架构师,是慧博家族办公室创始人,过去6年帮助多位高净值客户朋友创建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系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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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撤销 信托只有两种情况 :
种:《信托法》规定。《信托法》规定了一种可以撤销信托的情形,就是《信托法》第12条: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这一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对委托人利用信托逃避债务的一种限制。同时这一条也给债权人提了一个醒,要懂得利用法律,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设立了信托,如果一年内不行使权力,以后就不能行使这个权力撤销信托。
第二种:《民法典》中规定的。《民法典》第147、148、149、150条规定了可以撤销信托的情形,大致的意思是:在受人欺诈、违背本人真实意愿、受到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况下设立的信托,是可以撤销信托的,撤销权也是一年的时间,超过时间就没有这个权力了。
可撤销信托和无效信托有一些区别:可撤销信托是“有条件的无效”,也就是说:有撤销权的人申请撤销,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依法撤销。而无效的信托不需要启动无效确认程序, 法院或仲 裁机构可以自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