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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隔离的逻辑

发布时间:2023-12-15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你好,很高兴认识你,我是李杏老师的助理小涛 · · · · · ·李杏老师是传承架构师,是慧博家族办公室创始人,过去6年帮助多
家族信托隔离的逻辑

你好,很高兴认识你,我是李杏老师的助理小涛 · · · · · ·

李杏老师是传承架构师,是慧博家族办公室创始人,过去6年帮助多位高净值客户朋友创建资产保护与财富传承系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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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新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达3494.81亿元;在2022年1月单月家族信托规模新增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近一年内新高。越来越多的超高净值客户选择家族信托来作为财富保全与传承的工具。

但作为海外制度本土化的舶来品,不少客户仍对家族信托的财产风险隔离功能无法理解。国内家族信托真的可以做到财产风险隔离吗?为什么会突然来了一个“家族信托”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家合法合理地进行财富风险隔离?这个制度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一、国内家族信托财产风险隔离功能源于“法定”

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并非仅根据合同主体双方约定而来,而是依据信托法所赋予的物权变动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财产风险隔离功能由三个层面保障:

1、立法层面:《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法》第17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例外情况简言之主要有三类:1)客户装入家族信托的财产,债权人已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2)设立信托所产生的信托运营的债务;3)信托财产运营所负担的税费。此外,《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司法层面:高人民法院的《九民纪要》明确信托账户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2019年11月8日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又称《九民纪要》)第95条,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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