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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公司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他们发现一些“专业人士”在各种场合言之凿凿地介绍:中国境内家族信托的资产价值门槛必须要人民币1000万元起,委托人只能是单一
家族信托受益人可以是公司

他们发现一些“专业人士”在各种场合言之凿凿地介绍:中国境内家族信托的资产价值门槛必须要人民币1000万元起,委托人只能是单一个人和家庭,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受益人只能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还有一些“专业人士”通过著书立说或网络视频不遗余力传播同样的观点。

越来越多的客户反馈,中国境内的信托制度太落后了。

事实果真如此吗?中国境内设立家族信托都要以此为标准吗?

当问起依据来自哪里时,都不约而同地提起《家族信托37号文》,即《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家族信托37号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信托机构。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财产必须为委托人合法财产,但并无*低金额门槛要求。

《家族信托37号文》来源何处?为什么要对“家族信托”进行定义?其所称的“家族信托”与大家理解的家族信托是否属于同一概念?其出台背景与规范对象是谁?其作出的与信托法不一致的规定,是否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其确定的标准与条件是否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家族信托类型?似乎一直无人深究。

1.《信托法》是中国境内设立信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与上位法。

信托以其财产独立性、非责财产性、间接控制性、身后有效性等特点,被****广泛应于私人财富保护传承及金融信贷融资等各个领域。中国境内通过对多个信托制度发达国家与地区的考察与借鉴,于2001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了《信托法》,这是目前在中国境内设立合法信托关系必须遵守的信托基本法与上位法。

2.《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类型仅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与公益信托三类。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即信托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一致的,在法律层面上,中国境内除公益信托外,私益信托的法律性质只有两种,一为“民事信托”,一为“营业信托”,并无“家族信托”。*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将信托纠纷分为:“民事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公益信托纠纷”三类,并无家族信托这一分类。

3.信托公司经营中受托设立的信托均为营业信托,民事信托为非营业信托,一般由信托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受托。

何为“民事信托”,何为“营业信托”?全国人大法工委专家组在其编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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