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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将中国人常选择的国家与地区的信托立法、特点与相对优势,做一个初步的介绍与分析,以供参考。
中国香港:与内地紧密联系的出海目的地
香港是中国的一个行政区域,由于发达的经济、与内地紧密的联系而深受高净值与超高净值人群欢迎,是其走出内地之后配置资产与设立信托的重要目的地。
香港家族信托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判例法及香港立法局颁布的系列法律:《受托人条例》《信托基金管理规则》《信托承认条例》等。根据毕马威及香港信托人公会《香港信托行业报告》公布的调查结果,57%的受访者认为自2013年《受托人条例》修订后,受香港法律管辖的信托持有资产所占比例有所增加。香港地区家族信托相关优势如下:
,法律优势。香港法律规定的家族信托具有以下特征:2013年《受托人条例》修正案允许信托设立人保留投资者资产管理权力;信托存续期限并无法定限制,而是取决于私人自治;信托收益积累期限为信托期限,慈善信托除外。
第二,税务优势。香港不存在资本利得税,且于2006年暂停了遗产税的征收;信托所得适用领土税收原则,即在香港地区之外的所得不需要征收所得税。因此,香港是一个低税负的法域。
第三,保密优势。香港一般无信托公开备案要求,家族信托具有良好的保密性。香港并未设置监管私人信托公司的规例,即并未引入受托人授权和严格规管制度。
香港信托法律新动态为2013年《受托人条例》及《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修订?,修订重点包括以下3个方面:
,明确受托人的责任和权力。对受托人施加谨慎行事的法定责任;完善和厘清有关单一受托人短期转委信托的法律;赋予受托人可委任代理人、代名人和保管人的一般权力;扩展受托人权力,可针对任何事件所导致的损失,为任何信托财产投保;受托人为慈善和非慈善信托提供服务可收取酬金;但不允许设立非公益目的信托。
第二,加强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规管收取酬金的受托人的免责条款;允许受益人在符合若干条件的情况下无须法院批准可免任受托人。
第三,信托法现代化的若干规定。厘清信托不会仅因委托人有限度保留权力而无效;新成立的信托不受反财产恒继规则限制,即在香港设立信托的委托人不再受80年固定财产恒继期限制而可称为永续信托;新成立的非慈善信托不受反收益过度积累规则限制,取消对于信托收益积累的时间限制;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若信托已列明受香港法例管制,则海外的强制继承权规则不会影响委托人生前将流动资产转移至该信托的有效性。